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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方武、洪叶、秦德宇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方武,洪叶,秦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257-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武,男,汉族,从事建筑行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洪叶,女,汉族,公务员,住址。被执行人秦德宇,男,汉族,从事建筑行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武、洪叶、秦德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秦德宇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308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建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