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秦海龙与梁日东、罗桂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日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桂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镜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海龙,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审第三人:高要市金利镇小塱社区白塔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镇小塱社区白塔。组织机构代码:72877222-2。上诉人梁日东、罗桂贞、徐镜祥不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203-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位于高要市金利镇,该合同履行地为高要市金利镇,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汤艳芬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