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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陈某甲,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及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谷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罗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