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宋建初与汤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