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吴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化工路42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2133-8。法定代表人:罗玉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端,男,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上诉人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5)长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起的诉讼,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长寿区,因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