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宇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宝和财产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环宇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冯宝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环宇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宝和。申请人天津市环宇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宝和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寿伟、李稚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永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