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萍民三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钟秋萍与被告李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萍民三初字第52号原告钟秋萍,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元,男,195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秋萍与被告李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秋萍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秋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秋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曾东林代理审判员 周丽娜代理审判员 蔡美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