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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党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梁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党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原告梁某与被告党某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8日进行登记结婚。2012年1月19日生女儿党某菲,现随原告梁某生活。2015年2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闫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