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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林锋与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谢林锋,被执行人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法定代表人周本寅,执行董事。谢林锋与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武民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林锋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返还购房款605408元;2、支付违约金18162元;3、赔偿已付购房款利息损失(从2008年1月23日起至2008年6月5日止以本金125408元为基数、从2008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6054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算);4、支付诉讼费5000元;5、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谢林锋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5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1274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