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红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殷德鸿与马泽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德鸿,马泽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407号原告:殷德鸿,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委托代理人:王应文,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泽天,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原告殷德鸿诉被告马泽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德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应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泽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德鸿诉称:被告马泽天承包位于贺兰县高速公路护栏网建设工程,2014年5月至8月原告为其提供劳务。2014年8月26日,原、被告进行工资结算,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后,下欠6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在原告的再三催要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工资,下欠的4000元重新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于2014年12月8日支付,逾期不还每天支付20元的违约金。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4000元及违约金960元,共计496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殷德鸿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4000元,2014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时约定逾期不还,则每天加20元,故主张违约金48天共960元的事实。被告马泽天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对原告殷德鸿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来源合法,被告虽未质证,但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4000元,双方在欠条中约定逾期不还,则每天支付违约金2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8月,原告殷德鸿在被告马泽天承包的位于贺兰县封山禁牧护栏网工程提供劳务,负责倒混凝土、上螺丝,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每天140元,经结算,被告下欠劳务费6000元未清偿,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催要,被告于2014年9月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劳务费。下剩4000元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在欠条中约定逾期不还,则每天支付违约金20元。本院认为:原告殷德鸿与被告马泽天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96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马泽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泽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殷德鸿劳务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泽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芳附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