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家勇、董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臣林,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俞显江,系该行职员。被告:包家勇,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董良宏,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家勇、董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家勇、董良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9元,减半收取2379.5元,由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束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