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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秀全与汪盼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全,汪盼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杨秀全,男。被告汪盼盼,男。原告杨秀全与被告汪盼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送达地址不详导致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故原告杨秀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被告汪盼盼地址确认后再另行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杨秀全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秀全撤回起诉。决定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秀全承担。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兆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