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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文荣生与杨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荣生,杨忠平,略阳县硖口驿镇邵家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文荣生,男,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戚铭,勉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忠平,男,汉族,陕西省勉县人。第三人略阳县硖口驿镇邵家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尚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荣生与被告杨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忠平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勉县武侯镇钟楼村,本案又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履行地也是在勉县,本案应该由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陕西省勉县行政区域内,合同的履行地也在陕西省勉县行政区域内,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忠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