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尚少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耿玺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