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尚少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耿玺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