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执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屈秀环与白久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秀环,白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481-1号申请执行人屈秀环。委托代理人屈艳华。被执行人白久凤。申请执行人屈秀环申请执行白久凤健康权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秀环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48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久凤履行执行款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白久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图执字第481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