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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执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屈秀环与白久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秀环,白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481-1号申请执行人屈秀环。委托代理人屈艳华。被执行人白久凤。申请执行人屈秀环申请执行白久凤健康权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秀环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48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久凤履行执行款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白久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图执字第481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