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执字第4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仕彩与湖北楚城置业有限公司、贾荣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执字第436-11号申请执行人张仕彩。被执行人湖北楚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荣华。被执行人刘兴宽。被执行人蔡得金,绿建养殖合作社职员。本院在执行张仕彩与湖北楚城置业有限公司、贾荣华、刘兴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兴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张仕彩支付标的款5981066.36元。二,向张仕彩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三,承担诉讼费28400元,申请执行费57448元。被执行人刘兴宽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张仕彩的申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兴宽在多处有经营项目,其完全有能力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却拒不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刘兴宽进行了拘留。在拘留期间其好友蔡得金主动提出为刘兴宽作担保,并写下保证书:你院在执行张仕彩与刘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刘兴宽进行拘留。因本人是刘兴宽好友、合作伙伴。本人愿意为刘兴宽担保,担保金额为270万元,本人愿意从即日起在三日内付50万元,一个月内付50万元,余款170万元在两个月内付清。逾期不还,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现期限已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蔡得金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云伟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凤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