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何勋荣与黄宏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勋荣,黄宏希,孙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何勋荣被执行人黄宏希被执行人孙春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勋荣与被执行人黄宏希、孙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勋荣与被执行人黄宏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执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