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鄢华与朱国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华,朱国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757号申请执行人:鄢华,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国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国旺在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北门支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