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金山与李清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山,李清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山,德城区粮食局抬头寺镇粮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吉伦,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智。上诉人刘金山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德开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金山以在审理中查明涉案的土地补偿费由刘千村委会负责保管而不是李清智个人保管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金山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上诉人刘金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飞雁审 判 员 陈 涛代理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兆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