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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陈山华与周彩霞、于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山华,周彩霞,于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陈山华。委托代理人周亚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彩霞。被告于晖,成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号。原告陈山华诉被告周彩霞、于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山华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山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仇兆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倪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