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中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信华与曾祥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信华,曾祥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中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徐信华,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被执行人曾祥真,男,汉族,1962年5月24日出生,住溆浦县。徐信华申请执行曾祥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执行,2014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6月15日前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曾祥真在溆浦县百龙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根据本院(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8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148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曾祥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经公安机关侦查,曾祥真投入溆浦县百龙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入股资金来源于非法吸收的资金,其持有溆浦县百龙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属违法所得,公安机关要求本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并冻结了曾祥真在溆浦县百龙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信华申请执行曾祥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贤良审 判 员  熊一超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