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众浩物业管理服务部与徐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众浩物业管理服务部,徐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286-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众浩物业管理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梁细妹。委托代理人:黄国财,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华,男,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众浩物业管理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7.08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5167.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冼伟芬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郭智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叶芳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