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兆东与胡凌强、张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东,胡凌强,张海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张兆东,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临邑县,现住平原县。被告:胡凌强,男,汉族,35岁,平原县水泥厂职工。被告:张海英,女,汉族,35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东诉被告胡凌强、张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及本院下达缴费通知书七日内仍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兆东负担。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程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