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唐红英与安庆市独秀能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红英,安庆市独秀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182号申请人唐红英,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庆市独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兴丰,总经理。申请人唐红英与被申请人安庆市独秀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庆市独秀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红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独秀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