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吴国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吴国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责人刘江鹏,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委托代理人龙全,该行职工。被告吴国仲,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吴国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承担。审判员 邱世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