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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民一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东民一初字第00413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下落不明并自愿撤诉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