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明与辛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辛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辛玉伟,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张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辛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88元。现无执行回款。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