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姜峰、张江伟与张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峰,张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540号原告姜峰,个体。委托代理人胡艳飞,潍坊奎文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江伟,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峰诉被告张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何桂香人民陪审员 陈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