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靳孟轩与张红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孟轩,张红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92号原告靳孟轩,男,汉族,1953年2月27日生。被告张红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孟轩与被告张红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孟轩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红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孟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孟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靳孟轩负担。炜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李张书记员 张雅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