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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与杨丹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1228号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号新豪方大厦(裙楼)*楼东侧。负责人唐亚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丹,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偿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12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