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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白三赖与乔交忠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三赖,乔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4号申请人白三赖,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个体户。被申请人乔交忠,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乔交忠所有的(蒙K2F9**)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 张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