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甲、何某某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甲,何某某,吴某乙,付某某,吴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8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从太,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女,汉族。被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乙,女,汉族。被告付某某,男,汉族。被告吴某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甲、何某某、吴某乙、付某某、吴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