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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阳泉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商初字第81号原告:阳泉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城里村。法定代表人:张帅,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栓寿,阳泉市公平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张知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阳泉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邓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