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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乙君与郑银端、刘勇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乙君,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银端,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勇智,男,汉族。再审申请人陈乙君因与被申请人郑银端、刘勇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乙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