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付为祥与贾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为祥,贾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325号申请执行人付为祥。被执行人贾春光。原告付为祥诉被告贾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4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贾春光应当归还原告付为祥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贾春光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付为祥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贾春光因其他执行案件,其工资已被冻结,贾春光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付为祥未提供贾春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贾春光因其他执行案件,其工资已被冻结,贾春光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付为祥未提供贾春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为祥如发现被执行人贾春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