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843号崔天坤申请执行马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天坤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03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向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天坤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向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崔天坤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8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向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天坤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侯文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