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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张兴龙与王渭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龙,王渭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张兴龙,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渭旗,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张兴龙与被告王渭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兴龙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龙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兴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