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固定职业。被告范某某,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加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