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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固定职业。被告范某某,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加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