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远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