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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远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