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39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常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董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