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武汉元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正安、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94号本院在执行武汉元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正安、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正安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正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纠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