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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国信与张贵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信,张贵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王国信。被告张贵富,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前营村六区52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国信诉被告张贵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并无被告张贵富,经向该村村委会调查发现该村亦无此人,故原告提交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通知原告限期补正,但原告亦未提交足以使被告明确的详细信息。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信的起诉。原告预交案的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信亮速 录 员  周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