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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苗来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苗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28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永华。被执行人苗来云。申请执行人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来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30日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4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288号。在执行中查明,本案无执行内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28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