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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华祥与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祥,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祥。被执行人: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源CBD现代城1539室。法定代表人郑二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及代理佣金人民币26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雷昀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