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光与河��区东盛英华医药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河北XXXX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XX**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XX,总裁。委托代理人袁X,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纪X,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上诉人陈X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661-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作为货币接受方,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本案不应移送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河北XX**医药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系合同纠纷,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故本案应依照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