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二、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000KVA和630KVA箱变两台。三、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两台变价款502300元(从2012年3月25日起至返还两台箱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利息损失。本诉案件受理费73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54元,共计10718元,由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咸民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2014)秦执字第00637号案执行完毕。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