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立彬、薛西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立彬,薛西花,陈成亭,陈祥,陈瑞宝,陈延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立彬,临朐县冶源镇界首村。被执行人薛西花,临朐县冶源镇界首村。被执行人陈成亭,临朐县冶源镇界首村。被执行人陈祥,临朐县冶源镇界首村。被执行人陈瑞宝,临朐县冶源镇界首村。被执行人陈延见,临朐县冶源镇界首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瑞宝在账户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巨荣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