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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广海物资贸易中心申请执行郜应芹、琚玉明买卖合同纠纷解除查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广海物资贸易中心,郜应芹,琚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159-6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广海物资贸易中心。被执行人郜应芹,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琚玉明,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站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郜应芹所有的位于大丰商城中央尚都1014号房产一套,被执行人琚玉明位于焦作市龙源湖国际广场蓝湖郡1号楼69号房产一套。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郜应芹位于焦作市大丰商城中央尚都1014号房产和琚玉明位于焦作市龙源湖国际广场蓝湖郡1号楼69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