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与桓英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桓英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55号原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新月,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桓英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桓英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2元,减半收取3901元,由原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解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