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申国加油站与内蒙古扎鲁特旗富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申国加油站,内蒙古扎鲁特旗富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申国加油站。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孙国田,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扎鲁特旗富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扎鲁特旗。法定代表人高富,董事长。赤峰申国加油站申请执行内蒙古扎鲁特旗富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赤峰申国加油站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调确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内蒙古扎鲁特旗富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抒衡 搜索“”